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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议国际邮件查询须知要点与出口货物检验要求- 时间:2011年1月21日发表于www.yptsn.com
1、一件邮件的查询只能立案一次,不得反复立案。如第二次查询可作为催查处理。催查时,应注明第一次查询的日期。 2、请申请人出示交寄邮件的收据,确认所查邮件号码与地址详细、清晰、可辨,并在收据背面加注“某年某月某日申请查询”字样,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后,交回寄件人保存。 3、用户查询大宗邮件时,如是查询其中的个别挂号,一定要搞清楚是哪一件,不可将几十件同时都查,这样做不但增加了各环节的无效工作量,还有可能因国外邮政在规定时间内不答复造成对查询人的误补偿,加大业务损失费的支出。 4、回执未退回或未填妥而申请查询的,要请申请人重新填好一份新的回执,附在查单上,以便请收件人补签后退回。 5、为方便后续各环节作业,申请人填写的CN08查单必须是邮联新版的单式。如使用排版不同的CN08查单,就会因为电脑数据无法被打印到查单相应位置内而无法处理。 二:出口货物检验要求: 1、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,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、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。 2、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,并支付有关费用,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。 3、海关认为必要时,可以径行开验、复验或提取货样,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。 我国海关法规定,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,损坏被查验的货物,应当赔偿实际损失。此时,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《查验货物、物品损坏报告书》并签字,一式两份,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。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,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,确定赔偿金额。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。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,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,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,可由海关签章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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